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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十大基础问题梳理

2023-11-09郑州强制执行律师

2007 年修正的《民诉法》在第 204 条首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狭义的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自从该诉讼制度诞生以来,全国法院受理该诉案件的数量呈几何级的增长。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横跨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兼有诉讼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主体的复杂使得存在当事人的身份利益与财产权益发生冲突,从而使得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本文作者结合自身代理案件的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异议之诉十大基础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希望对从事执行业务的法律人有所帮助。

一、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程序前置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是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起了执行标的异议。执行标的异议,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比如所有权、期待权或其他可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处分的权利),以排除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且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比较其他诉讼程序,虽然都是当事人向法院主动提起而引发,但执行异议之诉以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为前置程序条件。换句话说相关主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必须有执行法院针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因此,执行法院的立案庭面对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不仅应审查是否经过执行异议审查这一前置程序,而且还应审查执行异议审查部门对执行异议是否进行了相对严格审查。

二、异议之诉应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外人、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与延长的问题。若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超过上述法定期间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者是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三、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

律师要理解并很好地使用执行异议之诉制度,需要区分执行标的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途径是不同的,对执行行为异议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执行复议;对执行标的异议不服的,才能在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法院需要审查执行异议是否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而非执行行为提出。

另外,司法实务中,应注意诉讼和复议两种救济途径的竞合问题。《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 8 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27 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27 条和第 225 条规定进行审查。

四、执行异议之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六条规定了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27 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那么,什么是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和执行程序终结之前?

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指人民法院处分执行标的所需的所有法定手续全部完成之前。比如对于不动产和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是指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通知书送达之前,如当事人自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是指实际变更登记之前;对于动产或银行存款类财产,是指交付或拨付给申请执行人之前或分配完毕之前。执行程序终结,是指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已得到全部实现、执行程序已经完全终结,符合执行法院结案条件。

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 xxx 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表述为请求对 xxx 执行标的物许可执行。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请求中列明对执行标的的确权,比较有争议。笔者认为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列明对标的物确权的请求,法院也应当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可见,案外人提出确权请求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因此,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确权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并在判项中予以明确。

六、执行异议之诉与原生效文书无关

根据前文分析,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是执行标的异议。但是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的裁定,可能与原生效裁判文书有关,也可能无关。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只有与原生效裁判文书无关的,案外人、当事人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七、对生效裁判文书未提起再审法院应当查询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判案件是否已被提起再审。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判案件被提起再审的,原则上应当中止审理。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再审被撤销,无需对争议的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许可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再审被撤销,无需对争议的标的继续执行的,案外人在其提出的阻却执行的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确权诉求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

八、执行异议之诉慎用自认、和解制度

因执行异议之诉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三方主体利益,加之诉讼与执行程序的交织,故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慎用自认规则与和解制度。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容易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即便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承认的,亦不能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比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执行标的物的转让或受让的相关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情况、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其他与执行标的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关系的证据等等。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许可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应对其诉讼主张承担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包括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执行标的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证据等。

九、法院审查执行异议之诉的三大实体内容

执行异议之诉,不是一个执行程序,而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因此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法官需要进行实体审查,也即对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的权利进行严格的实体审查。但另外一方面执行异议之诉是从执行阶段衍生出来的,其结果对于案件的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也要适当关注效率。

《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 24 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该条决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审查内容,即法院要重点审查三项实体内容:一是审查案外人是否享有真实有效的民事权利,比如所有权、物权期待权、租赁权等;二是审查该民事权利相比较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是否具有优先次序,可比参考笔者《执行房产时,各类权利优先次序的制度规则详解》一文;三是该民事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执行。法院对这三个实体审查应按照这个递进次序。

十、执行异议之诉原被告的列明及法院判项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列明各主体诉讼地位。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案外人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措施,因此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写清对执行标的排除执行或许可执行的请求。除此之外,民事诉讼等法律规定案外人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提起对执行标的的确权请求,法院是需要一并审理、一并裁判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列为原告,申请执行人列为被告。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列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后括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诉讼地位。排除执行的,法院判决事项可以写明“不得执行……( xxx 执行标的)”;不能排除执行的,写明驳回 xxx ……的诉讼请求;有确权请求,法院写明确认 xxx ……所有权属于 xxx ”

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列为原告,案外人列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列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后括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诉讼地位。法院经审查,许可执行的,判决“准许执行” 该执行标的;不支持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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